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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高新技术企业家联谊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南昌高新技术企业家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
第二条  联谊会是由从事高新技术的企业家、高级科研人员和热心支持高新技术的科技工作者、理论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高新技术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联谊会的宗旨:增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家和高新技术高级人才的凝聚力,加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及企业家和高新技术高级人才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整合和提升我市高新技术领域的智力资源,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服务。
第四条  联谊会主管单位是南昌市科技局,并接受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南昌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联谊会设在南昌高新开发区金庐软件园。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联谊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和法规,认真研究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点和作用,积极探索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与模式,沟通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系,提出政策性建议;
二、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定期发布各类信息,实现资源共享,积极为企业寻找合资合作伙伴。
三、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组织举办学术会议、讲学、考察、展览等活动,总结交流经验,帮助高新技术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拓展国内国外两类市场;
四、推动技术创新,为企业产学研结合和成果对接牵线搭桥,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意见,会同工商、税务、司法等有关部门为企业排忧解难,为企业健康发展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指以高新技术企业为载体的会员,其代表是董事长;个人会员是指以高新技术企业的高层管理者或技术部门负责人以个人身份加入的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联谊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所从事的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参与本会的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由个人或团体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推荐会员;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经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章程修改草案;
十、授权秘书处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0周岁,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5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年龄若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3年,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秘书处工作,对理事会和理事长负责;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办事机构规章制度以及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各类捐赠;  
三、政府或社会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会财务和经济收入情况加以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4年12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