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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信用促进专业委员会简章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信用促进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信用促进专业委员会是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信用促进专业委员会的宗旨:进一步推进基层信用建设,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借助银行融资优势,政府组织优势,为推进我市经济全面发展服务。
第四条
  信用促进专业委员会的主管单位是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并接受协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信用促进专业委员会设在南昌高新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信用促进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1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交流;
2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评价;
3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业务咨询。
第七条
  信用促进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宣传、贯彻落实企业信用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企业信用建设工作;
(二)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征集系统,向有关行政、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了解企业相关信息;
(三)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数据库、资料系统。开展企业信用教育,提高企业信用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
(四)制订信用评价规则、标准,对申请贷款企业进行信用评估咨询、信用等级评价;
(五)制订企业信用监督和惩戒制度,警告制度和公示制度;
(六)负责向贷款平台预审委员会出具申请贷款企业评价意见。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承认信用促进专业委员会简章,经申请可成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信用促进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简章,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并以此作为企业经营活动准则,依法经营;
(三)重视信用管理工作,企业效益好,近二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愿意积极参加本会的工作,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由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后报秘书处;
(二)本会秘书处审查,认为符合入会条件;
(三)本会主任委员会讨论通过。获得批准加入本会的会员,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信用促进专业委员会会议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获得向贷款平台申请开行贷款业务资格;
(三)
 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融资、咨询服务;
(四)
 参与本会各项活动并对信用促进专业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五)
 推荐企业入会。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简章,执行本会决议;
(二)
 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
 配合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
 会员之间相互支持,共同发展,自觉维护会员的商业秘密;
(五)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果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的,经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一)从事损害协会声誉和利益的活动;
(二)违反法律法规,受到严重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简章;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主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或罢免主任委员会成员;
(五)讨论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过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进行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经主任委员会决定,报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代表的名额、分配原则及产生方法由上一届主任委员会决定并负责筹备。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四年。主任委员会负责信用促进专业委员会日常业务管理,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解释和修改简章;
(三)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并进行管理;
(七)决定下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届主任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会会议视业务情况而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主任或秘书长主持召开,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4年,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过半数以上参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会业务讨论会议;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办事机构规章制度以及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聘用办公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统一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不以盈利为目的,其经费来源主要为: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各类捐赠;
(三)政府或社会的资助;
(四)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简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由主任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向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作工作报告

第六章   简章的修改程序


二十八条  对本会简章的修改,须经主任委员会表决再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参会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简章,须在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简章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